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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8号 關于公布《77779193永利官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試行稿)》的通知
作者:審核:編輯:崔靈利發布時間:2018-07-21

77779193永利官网文件

 

植科發[2015]8


關于公布《77779193永利官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試行稿)》的通知

院屬各單位:

學院制定了《77779193永利官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試行稿)》,經院黨政聯席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請遵照執行。

附件:77779193永利官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試行稿)

77779193永利官网

201578


附件 77779193永利官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

(試行稿)

為支持研究生在全面實行教育收費情況下完成學業,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切實做好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工作,根據《學校研究生教育收費及獎助體系改革方案》(校發[2014]108)、《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試行)》(校發[2014]109号)文件精神,《關于做好2014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選工作的通知》(校發[2014]111号)等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特制訂本細則。

第一條 評審對象

(一)評審對象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在籍研究生(無固定工資收入,人事檔案完全轉入我校且按照要求交納學費)。

第二條 申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四)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五)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取消當年學業獎學金的評定資格:

1.未經學校批準在規定時間内未繳納學費或未完成注冊手續;

2.存在學術不端行為;

3.參加非法組織及活動;

4.因違法違規受到學校紀律處分。

()研究生出現下列情況,學業獎學金暫停發放或進行相應調整。

1.研究生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暫停發放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2.研究生因故退學、轉學或其他原因終止學業者,從注銷或轉出學籍之日起,停發學年學業獎學金。

第三條 申請類别

()碩博連讀、提前攻博研究生,轉入博士階段之前按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學業獎學金,轉入博士階段之後以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學業獎學金。

(二)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學習年限超過3年、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學習年限超過2年、統考統招博士研究生學習年限超過3年、提前攻博或碩博連讀研究生轉入博士階段學習年限超過3年,不再繳納學費,亦不再評定學業獎學金。

第四條 獎勵等級與标準

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設甲、乙、丙三個等級,獎勵标準為:甲等每生每學年10000元,乙等8000元,丙等4000元。甲等、乙等、丙等獎學金獎勵比例總體分配:一年級按40%30%30%,二、三年級按20%60%20%

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不設等級,獎勵标準為每生每學年14000元,比例100%

第五條 評審實施

(一)評審組織單元

按照學術型碩士和專業型碩士的分類和人數,把學業獎學金的等級及名額劃到遺傳育種、栽培耕作、植物病理、農業昆蟲、農藥學、應用真菌、生物質能、藥用植物8個評審組織單元。各評審組織單元按照學術型碩士、專業型碩士分類評審。學術型碩士按照報考錄取專業,專業型碩士按照導師,歸口相應評審組織單元。聯合培養研究生按照錄取一級學科(作物學、植物保護)進行分類,單獨評審。

(二)評審成績

1.碩士研究生第一學年的學業獎學金評定。按照研究生錄取成績(考試筆試成績和複試成績的折合)評定。其中以下三類情況直接評定甲等學業獎學金: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曆211985高校和省屬一本院校推免攻讀我院碩士學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曆211985高校本科生第一志願考取我院碩士研究生,且該生1—6學期學分績點GPA專業年級排名前50%以内,或碩士入學考試筆試和面試總成績排名列所在學科考生的前30%以内的;(3)第一志願考取我院碩士研究生,且獲評學院暑期夏令營活動優秀學員稱号的。

2.碩士研究生第二學年的學業獎學金評定。按照 《77779193永利官网研究生學年度綜合測評辦法(試行稿)》(見附件1),對研究生上一學年的學業(課程)、學術(成果)、公益(工作)、法紀行為等方面進行綜合測評。根據測評結果在相應的評審組織單元内評定學業獎學金。測評成果統計時間為相應學年的91日至次年831日止。

3.學術型碩士研究生第三學年的學業獎學金評定。評定分兩部分進行,一是按照上述評審組織單元成立學業獎學金評審專家組,負責和組織相應研究生開展研究工作的集中報告考核。專家組成員不少于5名具有副高以上職稱的教師組成,并指定1名教師作為秘書負責記錄和統計等工作。二是按照 《77779193永利官网研究生學年度綜合測評辦法(試行稿)》進行測評,具體要求同上。兩部分總成績作為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定的依據。

評審采取自願申請的原則,根據申請者的條件,專家組評審确定獎學金的等級;沒有申請參加考核評審的研究生,直接認定為丙等獎學金。

(四)博士學位研究生,根據學籍學制和在讀情況,進行确認和認定。

(五)評審結果全院範圍内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公示無異議後,評審結果上報學校。

第六條 組織領導

學院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全面負責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政策制定、資格審查、組織評審等各項工作。下設辦公室,挂靠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

主任委員:院長 書記

委員:學科組成員及相關人員

秘書:研究生教務、學工辦

第七條 工作要求

1.實事求是,堅決杜絕評選中的弄虛作假等不端行為,一經發現将追究當事人責任并給予嚴肅處理,取消所獲榮譽,追回所獲獎學金;

2.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文件要求進行評審;

3.本辦法由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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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26


附件1

77779193永利官网研究生學年度綜合測評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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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研究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培養,營造崇尚學術、勇于競争、奮發進取、崇德向善的良好育人環境,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實現立德樹人的目标,根據學校相關文件精神及學院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綜合素質測評(以下簡稱測評)堅持全面性、學術導向性、可操作性的原則。

第三條 測評對象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學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學術型碩士≤3年,專業學位碩士≤2年,博士研究生≤3年。

第四條 測評主要從學業(課程)評價、學術(成果)評價、公益(工作)評價、法紀意識和行為評價等方面進行。

第五條 測評結果作為評選三好研究生(标兵)等各級各類先進個人和學業獎學金、企業獎學金的主要依據;并作為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選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章 測評内容與标準

第六條 學業(課程)評價(≤45分)

(一)測評對象。一年級碩士、博士研究生。

(二)測評公式

測評分值= Σ課程考試分(折算百分制)×課程學分 ×45

Σ課程學分 ×100

(三)所修課程有1門及以上考試不及格,或不參加課程考核,或不按規定選修課程者,該項測評記0分。

第七條 學術(成果)評價(一年級研究生≤45分;其他年級研究生≤90分)

論文類

(一)SCI論文。IF<1,測評分值IF*1/篇;1≤IF<3,測評分值IF*1.5/篇;3≤IF<5,測評分值IF*2/篇;5≤IF<9,測評分值IF*2.5/篇;IF≥9,測評分值IF*3/篇。

(二)一級學報或中文核心期刊論文,測評分值0.8/篇,總分≤3分。

(三)其他正式刊物公開發表學術論文,測評分值0.5/篇,總分≤1分。

(四)會議論文。參加境外國際學術會議并提交論文,測評分值0.8/篇;參加境内國際學術會議并提交論文,測評分值0.5/篇,總分≤2分。

專著類

(五)獨撰專著10萬字及以上,測評分值12分;少于10萬字按專著字數”/10×12分折算。

(六)專著(教材)主編測評分值8分,副主編5分。

(七)專著編寫,每章計1(1.5萬字及以上,少于1.5萬字50%折算;專著未分章節者,每1.5萬字加1分,少于1.5萬字50%折算;總分≤3分。

(八)譯著者按相應測評分值50%折算。

學術科技(競賽)活動類

(九)國家教育、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或專業權威組織舉辦的大學生科技、學術競賽活動獲得表彰。測評分值國家級特等獎20分、一等獎15分、二等獎10分,三等獎5分、優勝獎及其他獎勵2分。部省級特等獎10分、一等獎8分、二等獎5分,三等獎3分、優勝獎及其他獎勵1分;校級按照國家級相應測評分值1/10折算。國際大學生科技創新、學術競賽活動,按照國家級測評相應分值加5分執行。

(十)積極參與校院組織的學術活動并作報告,院級0.3/次、校級0.5/次、校級以上1/次;此項測評總分值≤2分。

科技成果(論文)表彰類

(十一)科技成果獎勵。測評分值國家級特等獎45分、一等獎40分、二等獎30分;部省級特等獎30分、一等獎20分、二等獎10分;校級按照國家級相應測評分值1/10折算。

(十二)國家級審定品種測評分值30,部省級審定品種10分。

專利類

(十三)授權國際專利12/項、國家專利8/項。

(十四)取得國家專利申請号1/項且總分≤3分。

第八條 公益(工作)評價(≤10分)

導師對研究生的日常表現綜合考核≤5分。

校院學生工作及校園文化活動

(一)根據學校相關規定,分類設置學生幹部測評分值:校院研究生會主席測評分值≤3分、副主席≤2.5分;導師助理、學生黨支部書記、學生會部長級幹部、學院大學生學術發展中心主任、各學生班級班長、支書測評分值≤2分。具體測評分值由學院研究生工作辦公室根據學生幹部任職時間和工作實績評定。

(二)積極參與校園(競賽)活動。選拔進入學校競賽代表隊隊員,主力隊員測評分值0.5分,替補隊員測評分值0.3分,未按要求參加訓練者不予加分。選拔進入學院各類競賽、社會實踐團隊,測評分值0.1//次;此項測評總分值≤1.5分。

(三)參加各類體育、文藝等文化活動獲得各級表彰獎勵。測評分值國家級特等獎12分、一等獎9分、二等獎7分,三等獎5分、優勝獎及其他2分。部省級特等獎9分、一等獎7分、二等獎5分,三等獎2分、優勝獎及其他1分;校級按照國家級相應測評分值1/10折算。國際文化體育競賽活動,按照國家級測評相應分值加5分執行。

道德風尚和基礎文明行為

(四)道德高尚,積極從事社會公益(如見義勇為、搶險救災、拾金不昧、搶救傷殘等)事迹突出,影響較大,受到各級政府機關通報表揚和表彰獎勵:測評分值國家級表彰獎勵15分、部省級8分、地市(廳)級4分、校級1分。

(五)在學校安全和衛生等基礎文明行為檢查評比中獲得表彰:測評分值一等獎0.4//次、二等獎0.2//次、三等獎0.1//次;此項測評總分值≤1分。

第九條 法紀意識和行為評價(≤30)。學年無任何違反法紀校規行為者設基礎分30,對以下行為進行測評分值扣分處理:

(一)違反法律法規,受到法律處罰,測評分值扣30分。

(二)違反校紀校規,受到學校、研究生院和學院通報批評者,測評分值分别扣532分。受到留校(黨、團)察看、記過(或撤銷黨、團類職務)、嚴重警告和警告者等處分者,測評分值分别扣2015105分。

(三)未按規定程序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參加校院和實驗室安排的學習科研及教育實踐活動,按曠課論,扣測評分值0.5/1學時,曠課一天計8學時。此項評分由實驗室、導師和研究生工作辦公室共同負責。

第三章 組織與實施

第十條 成立學院研究生綜合測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研究生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

第十一條 在測評學年度内,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評優評獎資格。

(一)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危害社會安定團結;或尋釁滋事、打架鬧事或盜竊公私财物等不良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和法律制裁者。

(二)違反校紀校規,受到黨團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三)所修課程考試不及格,或在考試考核中、科學研究工作中舞弊、弄虛作假者,學術不端者。

(四)違反學校實驗實習、生活管理相關規定,造成公共财産重大損失者。

(五)無故不參加校院和實驗室安排的學習科研及教育實踐活動,經教育無效者。

(六)不參加測評或在測評中弄虛作假者。

(七)其他違反法紀校規和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

第十二條 測評材料要求與測評分值計算

(一)測評材料須是本學年度内取得或發表的;同一材料隻能測評一次

(二)論文、專著需要提交正式出版物(複印件),或在線發表全文打印件,或編輯部正式錄用函,或會議論文集、邀請函等;成果(活動)獎勵、專利等需要獲獎證書、專利證書或其他能夠有效證明的正式文件。國際學術會議須有正式的會議通知(邀請)函。所有原始材料及證明材料需要導師簽字确認。

(三)一級學報、中文核心期刊、SCI等收錄刊物以學校研究生院公布期刊為準;雜志IF以測評前一年公布的五年平均影響因子為準;各類雜志增刊論文一律不予加分。

(四)發表論文均指正文,各類摘要、綜述型論文,測評分值按相應分值1/3折算。

(五)專著均指國家級出版社正式出版物;其他出版社按50%折算測評分值。

(六)個人署名。上述測評分值均指研究生為第一署名。多人共同第一署名:排序n測評分值按照(1—60%n-1n≥1)的權重折算個人的相應測評分值。非第一署名:排序第n者,測評分值按n個共同第一署名n對應測評分值的50%折算。論文、專利、學術競賽獲獎署名排序不忽略導師排名,且專利必須為研究生第一署名;科技成果、審定品種署名可以忽略導師排名。

(七)單位署名。論文、成果、獎項等對應的測評分值均指77779193永利官网為第一署名單位,如學校署名排序n,則按1/n折算相應測評分值;無學校署名的材料不能參加測評。

(八)擔任公益工作不滿一學年,按照n/9ד測評分值折算(n實際工作月)。

(九)同一成果發生的測評分值,隻取最高分值。

第十三條 工作程序和時間安排。按照學生申報、班級測評、學院審核、評審、學校審定等主要程序,組織測評工作。一二年級研究生在新學年第一個月内開始測評,三年級在畢業前進行。

(一)學生申報。按測評工作要求,研究生向所在班級班委會提交測評材料和有效支撐材料,不提交測評材料者視為自動放棄。

(二)班級測評。班委會負責收集申報材料,核查各項分數,修正錯漏;整理、統計、彙總、向學院提交申報材料。

(三)學院審核、評審。學院研究生工作辦公室審核通過後,提交學院研究生綜合測評工作領導小組評審,并公示評審結果。

(四)學校審定。公示無異議後,評審結果報學校審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權歸學院研究生綜合測評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開始執行,此前測評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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